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接ヒ┢返母髦痔沾扇萜鳌?BR> 当采用YBB 00××2005所规定的方法测定时,任何单一制品铅、镉浸出量的限度不得超过表1的规定。
表1 铅、镉浸出量的限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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药用陶瓷容器 |
浸 出 量 的 限 度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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类 型 |
铅mg/L |
镉mg/L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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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空心制品
(容量小于0.5 L) |
3.0 |
0.5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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空心制品 (大于0.5 L、小于1.1L) |
2.0 |
0.30 |
药用陶瓷铅、镉浸出量限度标准起草说明
一、 概况:
1、 任务来源: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颁布的食药监注函[2005]3号文“关于下发2005年药包材标准制(修)定工作计划的函”的相关要求,制定该标准。
2、目的:由于人们健康意识的增强,药用陶瓷容器中微量重金属会直接影响人体用药安全。陶瓷制品的釉料中常引入氧化铅或氧化镉。因此控制上述二种元素的浸出量,对保障我国人民健康和促进国际贸易都具有重要意义。
3、起草原则:为了使国家药用玻璃标准既与国际接轨,又具有我国特色,为此该标准参考了ISO 6486-2:1999和GB 12651-2003,本标准的技术指标达到国际水平。
二、 关于标准项目说明:
ISO 6486-2:1999和GB 12651-2003标准中,铅、镉溶出量的允许限度依制品的形状和大小不同而不同,由于药包材的陶瓷制品都属于小空心制品,因此本标准规定的铅、镉溶出量的允许限度只适用于该类产品。
